办理各类文件副本、证明须知
一、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优先权证明)
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文件的副本应当由受理该在先申请的国家或者政府间组织的主管部门出具。申请人第一次在我国申请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后,十二个月内就相同主题又向外国申请专利;申请人第一次在我国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后,六个月内就相同主题又向外国申请专利,要求优先权的,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即优先权证明)。
“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只向专利申请人或本案代理机构出具。
二、专利证书副本
一项专利有多个专利权人,办理专利登记手续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只颁发一份专利证书,其他共同权利人需要专利证书,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专利证书副本。对同一专利权出具的专利证书副本数目不能超过颁发证书时共同权利人的总数。
“专利证书副本”只向颁发证书时的共同专利权人或本案代理机构出具。
2、不再出具专利证书副本的情况
(1)专利权终止后;
(2)颁发专利证书后,因专利权转移发生专利权人变更的,专利局不再向新专利权人或者新增专利权人出具专利证书副本;
(3)专利证书遗失(除专利局原因造成的以外)。
3、可更换专利证书的情况
(1)专利权权属纠纷经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调解或者人民法院调解或者判决后,专利权归还专利所有人的,在调解或者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可以在办理变更专利权人手续合格后,请求专利局更换专利证书;
(2)2006年7月1日之后颁发的专利证书如有损坏,专利权人可以请求更换专利证书;
(3)专利证书中存在打印错误,专利权人可以退回该证书,请求专利局更正后换发专利证书。
三、专利登记簿副本
专利局授予专利权时建立专利登记簿。授予专利权时,专利登记簿与专利证书上记载的内容一致,在法律上具有同等效力;专利权授予之后,专利的法律状态的变更仅在专利登记簿上记载,由此导致专利登记簿与专利证书上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以专利登记簿上记载的法律状态为准。专利登记簿副本的内容包括:专利权的授予、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转移、专利权的无效宣告、专利权的终止、专利权的恢复、专利权的质押、保全及其解除、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备案、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以及专利权人姓名或名称、国籍、地址的变更。专利登记簿副本是一种即时法律状态的证明。任何公众均可办理。
(1)授权公告后可以办理专利登记簿副本;
四、专利证书证明
“专利证书证明”只向专利权人出具。
五、专利申请权转让证明
对于已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的专利申请权转让,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专利申请权转让证明”。“专利申请权转让证明”只向专利申请的权利人出具。
普通:自收到“请求书”及相关费用之日(以后到之日为准)起10个工作日。
加急:自收到“请求书”及相关费用之日(以后到之日为准)起5个工作日。